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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叉持股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发布日期:2023-01-26 12:48:33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一、常见企业交叉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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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单纯相互投资交叉持股

(1)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相互参股的公司中有一方可以实际控制另一公司,从而在相互参股的公司之间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甲公司与乙公司可能互为母子公司。

(2)单纯相互投资的交叉持股:如果两个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控制关系的话,那只能是因为相互投资形成的交叉持股。从危害程度而言,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远远大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特别是相互之间具有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内部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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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叉持股&间接交叉持股

(1)直接交叉持股:单纯型的交叉持股是指两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比如A持有B的40%股权,B持有A30%股权。

(2)间接交叉持股:间接的交叉持股,最简单的模型是指A公司对B公司持股,B公司对C公司持股,再由C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从而形成一个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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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交叉持股、环状交叉持股、网状交叉持股、
放射状交叉持股、放射状之变形交叉持股
(1)单纯型交叉持股:持股关系仅涉及A、B两家企业之间。
(2)环状型交叉持股:例如A、B、C、D四个企业依次交叉持股,最终形成了封闭的环状结构。
(3)网状型交叉持股:网状型交叉持股结构中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两两持股,也就是说任何一家企业与其他企业均形成了交叉持股的关系,并且在该结构下交叉持股的企业之间没有主次和从属关,从而形成了网状结构。
(4)放射型交叉持股:该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通常以一家企业为核心,其他企业均与其交叉持股。
(5)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该交叉持股由于有核心公司存在,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也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二、交叉持股法律依据


现行《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企业交叉持股行为的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公司法明文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股东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出资等。因此实务中,如交叉持股涉及到公司法对出资相关规定条款时,需要符合出资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上市企业来说,不存在其他法律瑕疵的情形下,无特殊情况特殊约定的,可以认定交叉持股为合法投资关系。

三、交叉持股法律风险

(一)甲乙互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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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增注册资本
举例说明: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通过向甲公司增资又持有甲公司80%的股权,虽然两家公司之间发生了资金的流动,但资金并未增加,然而甲公司注册资本却增加了,属于虚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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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抽逃出资

举例说明: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通过收购甲公司股东的股权持有甲公司80%的股权,虽然两家公司注册资本未变,但资金却从公司流出至甲公司股东,属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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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注册资本未实缴

举例说明:乙公司认缴甲公司80%的出资,在向乙公司追缴时发现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存在未实缴出资,继而向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追缴,仍无法落实出资责任。极端情况下,如果母子公司互相持股100%,则出资责任全部落空,公司实质上的责任资本为0。

(二)甲乙互为参股公司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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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内幕交易及关联交易
该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常见,比较著名的案例为苏宁和阿里巴巴的交叉持股。双方通过股权交叉绑定彼此利益关系,未对公司责任资本和治理结构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是被允许的。但建议通常,持有的股权比例一般不超20%。
由于交叉持股造成公司之间的关系密切,信息沟通频繁,双方之间有可能存在信息保密及信息披露瑕疵。涉嫌构成内幕交易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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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行业垄断
互相持股的公司可能相互联合增强彼此行业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使相同领域和赛道公司无力与之抗衡,最终形成行业垄断。
举例说明:2015年8月10日,苏宁与阿里巴巴达成相互持股的协议。阿里以238亿元投资苏宁,成为他们的第二大股东。而苏宁也以140亿元认购阿里的股份。两公司互相持股后使得二者在电商行业竞争力提高,从而造成他们一家独大的局面,使得其他竞争者无力与之抗衡,从而弱化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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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削减及弱化股东权益

由于两公司间相互持股,公司股东数额会随之增加,相互持股的资金本身较虚,会带来股东的股份占额同比下降的情形,从而削减及弱化股东的权利。
 企业间交叉持股,在公司实操过程中需要经过公司严格的评估和研判过程。除上述法律风险防控外,还存在其他财务及业务风险。另外例如财产混同,法人人格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常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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