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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24-05-28 10:00:50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经济的飞速发展造就了财产的多样形式。夫妻共有财产从传统意义上的现金、存款、房车等有形物衍生为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的无形财产,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是较为重要且典型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离婚时,不仅要注意股权的特殊属性,还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等特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不仅关联《民法典》,还涉及《公司法》的复杂规定。

相关法律对于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尚有不明确之处,但实务中夫妻股权分割的争议却屡见不鲜,亟待解决。


一、夫妻共有股权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分割吗?

在探讨离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自然应当纳入财产分割的考虑范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就曾规定了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承继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有关夫妻共有股权分割规则的规定。

因此,属于夫妻共有且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夫妻双方离婚,其股权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二、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分割,但是,鉴于股权的特殊性和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在实践中,股权分割不仅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还要考虑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目前在涉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通常可归为两类:一是主张股权价值补偿,即选择股权相应的经济价值;二是主张直接分割股权份额,即选择保留在公司的权益份额。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提起股权分割需要明确诉请,即是要股权还是要折价款。法院在审理中也要求当事人明确诉求,确定审查要点。对于两类诉请,实务中存在较大处理差异,本文分别具体分析:

1.  股权折价分割:

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需考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问题以及公司是否涉及资源限制要求等因素,不掌握控制权的一方多主张折价款,即要钱。一方当事人选择不成为公司股东,仅要求分割股权价值,法院争议和审查的焦点则为确定股权的准确价值。

(1)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价值达成统一意见,法院可以根据这一共同认可的价值,裁决持股方支付相应补偿款给非持股方,从而完成股权的分割。离婚案件中双方可以自行商议一个价格,也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协商。

(2)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但都同意进行专业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也是审判中分割股权折价款依据的因素之一。此时需要当事人提起申请,法院一般会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双方是否均同意评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发起评估。具体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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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往往会出现持股方或公司的不配合导致第三方评估无法进行的情况。通常法院会根据非持股方提出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额、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信息等要素来综合判断处理,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股权份额分割:

若非持股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因此需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考量。

(1)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73条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对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非持股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对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则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在实务中也有出现其它股东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股权不予以明确表态的情形。对于此情况《婚姻家庭编解释》没有规定相应处理规则,实务中较多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对通知未予以答复或不同意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价格时即推定其同意,故支持非持股一方的直接分割诉请。法律依据是参照《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

若未获取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其它股东主张了优先购买权,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非持股方的分割请求,但夫妻双方若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股权价值最终得以确认,仍会以股权折价款补偿方式解决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2)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民法典》并未对实践中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达成合议的情况做出指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对于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实践案例中,法院也多以寻求双方达成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则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兼顾考虑公司经营影响问题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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