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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民法典最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05 08:30:05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一、军人的范围




军人范围包括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军属包括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现役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2.《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二、申请离婚的审批权限




1. 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 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3.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4. 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法律链接:《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三、离婚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四、管辖法院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军事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为军人:军事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军人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



不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

1.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六、财产分割范围




1.应予分割:退役金、一次性补助、津贴补贴等。

军人配偶可分得费用=应予分割费用/(70-入伍年龄)*婚龄/2

2.不予分割: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离婚时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七、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2.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3.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双方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证明等;
5.开具子女情况证明:如子女人数、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6.婚姻状况证明: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有无调解空间的说明;
7..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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