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范围是什么?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含义是什么?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包括现役军人的夫或妻,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一般要军人一方同意才得允许离婚。如果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本条规定,按照一般离婚程序处理。
现役军人离婚案件归哪管辖?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因此,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2.非现役军人一方起诉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因此,非现役军人一方起诉现役军人一方离婚,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军事法院起诉。
3.现役军人一方起诉非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况
对于现役军人一方起诉非现役军人一方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军人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分割是否有特别规定?
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跟非军人离婚一样,都划分为两部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未就财产划分约定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分割。关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以看“律师来了”第10、11期的内容。
02
《刑法》第259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的范围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的“现役军人”范围一致。(1)该法条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篇我们讲到,在抗日战争时期,对于娶了抗日军人的未婚妻都要判处刑罚,而现在对于“婚约关系”已不予以刑事特别保护,可见现行的“破坏军婚罪”保护法益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会随着历史背景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结果。(2)现役军人的配偶无论是现役军人还是非现役军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1)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的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别关系。但是实务中比较困难的是,同居没有一个较为硬性的指标,对于受害人来说较难以判断,并且在搜集证据上也存在困难。(2)所谓结婚,包括进行了结婚登记及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3)对于与现役军人配偶的通奸行为,与前篇我们讲到的1950年的刑事立法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行为也要处罚不同的是:现在的法律保护法益也发生了变化,一般不认为“通奸”是犯罪。
(1)本罪的主体是指军婚当事人两人以外的主体,即本罪主体不包含军婚中的妻或夫。而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重婚行为的不以本罪论处,应以重婚罪论处。(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当然也包括现役军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对于确实不知道的,或者系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则不能以本罪处。
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上一篇:军人离婚民法典最新规定
下一篇:浅析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