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吴某2000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2001
年初开始,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林某曾于2001年11月
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离婚请求。但随后夫妻关系无改善。现林某再次
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林某两次起诉离婚。双方均
不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为挽回家庭做出努力,导致现在感情彻底破裂。林某要求
离婚,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宣判后,吴某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称,其已怀孕七个月,原告没有提出离
婚的诉权,故要求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起诉离婚,
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自己已怀孕,故一审法院
无法查明其已怀孕的事实。现吴某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证明其已怀孕,李某对
此也无异议。故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本案仍在法院禁止起诉的期间
内。因此,吴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从本案例可知,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即便是一审没发现,二
审也要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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