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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引起的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7-12-27 16:45:12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即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妇女一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的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努力才能实现。只要妻子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就将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强迫妻子怀孕生孩子,因为那样将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这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另一方面也只有在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另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已经分居两年,也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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