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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22-01-30 11:26:57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7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8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识以后确认情侣关系,双方都有结婚的意愿,申请人才陆续向被申请人汇款36万余元,一审法院未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情况,没有明确释理说法,未对较大的数额阐明,只是以同等责任判还一半的数额。二审没有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本案,而是适用法定撤销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386,870.34元。
王某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合理,被申请人按判决结果履行了付款义务,再审申请人收到款项后没有任何异议,双方之间的纠纷早已了解,现再审申请人提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13种情形,其提起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二)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给付的标注具有一定含义的款项,系其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增加双方感情或具有一定目的赠与被申请人的款项,双方的恋爱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过错在于再审申请人,是其移情别恋单方造成的。(三)再审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因赠与款项而导致生活困难,亦无其他法定撤销赠与的事实和理由,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再审申请人提起的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恋爱期间全部转款386,870.34元,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转款行为系其为增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并达到最终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本案双方最终未能达到结婚的目的,原审结合案件事实,判决被申请人返还部分款项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未向我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其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鹏飞
审 判 员 柳华颖
审 判 员 王 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禹
书 记 员 魏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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