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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探望权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4-04 14:53:03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于2019年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女方李某抚养,男方王某支付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对孩子的探望权双方没有约定。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王某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与女方李某发生了争执,男方李某每次去看孩子总是会被阻挠或者拒之门外,冷言冷语,孩子也跟爸爸表现得很陌生。再后来,女方干脆不让男方看孩子,无奈男方只能诉之法院,请求依法维护权利。

女方所在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男方王某的诉讼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探望权是男方王某的法定权利,其作为父亲有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视的权利,随依法作出判决:男方王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下午,时间为两小时。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女方还是不配合男方的探视,男方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帮助下,男方王某终于看到了孩子。执行法官对女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提醒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如果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对其罚款甚至拘留,并要求女方写下了保证书。此后,男方王某的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女方不再故意设置障碍。

律师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其相应的配合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执行阶段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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