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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颁布前的事实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7-06-25 16:08:0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争议焦点:

 

1.无合法手续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2.如果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应如何进行遗产分配与继承?

 

 

 

 案例要旨:

 

送养行为发生在我国《收养法》实施前,应当依据我国《收养法》实施前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但如果送养一方没有明确告知接受方让其收养被送养人,并且也未履行相关收养程序,不能据此必然认定被送养人与接受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还应结合证据和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情形,被送养的当事人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分配遗产时,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对被继承人未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

 

 

 

问题提示:被送养人自幼被送养,送养一方没有明确告知接受方让其收养,被送养人与接受方共同生活多年,是否应当认定被送养人与接受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要点提示】

 

 

 

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在确定法定继承人时,如涉及到案件当事人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应适用当时有关收养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证。在《收养法》实施前,如果案件当事人自幼被送养时,送养一方没有明确告知接受方让其收养,并且也未履行相关程序,即使被送养人在接受一方家庭中生活期间改为接受一方的姓,并不能据此必然认定被送养人与接受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还应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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