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亲子鉴定行为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其子女,还涉及到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当案件中存在夫妻中有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时,则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则理应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当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产生对其主张确信的基础时,其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确定亲子鉴定行为中举证妨碍的构成条件,并合理并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既不能一味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也不能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且不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保护被申请人隐私。法院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诉求,也均应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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