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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离婚律师点评 口头遗嘱中有关遗产房的遗赠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4-21 13:34:31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剖析
一、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大连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老殷在情况紧急之时留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日后危机情况消失了,立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就本案而言,被继承人老殷是孤老,其法定继承人均已先于其死亡,因侄子殷琦亮对自己比较照顾,故在自己病危时留下口头遗嘱将房屋A留给侄子殷琦亮也属常理。因殷琦亮并非老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老殷所留遗嘱属于遗赠性质。
大连离婚律师分析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本案而言,殷琦亮在从居委会工作人员那里知道受遗赠事实后当即表示接受遗赠,故而其接受遗赠符合法定的期限。现因B公司将房屋占有,故殷琦亮起诉B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中B公司辩称,被继承人老殷生前没有提到过有口头遗嘱,老殷病重时居委会工作人员没有将存在口头遗嘱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故不同意殷琦亮的诉讼请求。但是,诉讼中,当时见证老殷口头遗嘱的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证实了老殷口头遗嘱的内容和殷琦亮接受遗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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