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1 13:36:03 作者:
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分析本案是因子女不接受父母一方在离婚之时对其房产赠与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尚不多见。
大连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业经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故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该房屋产权在王建国与刘刚离婚之时已确定归王建国与儿子周达明所有。同时依据我国《物权法》第31条之规定,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是否已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物权的享有,但若再次转让时需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方可转让。据此,我们认为,周达明已取得其母亲刘刚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从法理上来讲,刘刚对儿子周达明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是否接受赠与的问题。
本案面临的实际问题是,周达明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接受母亲刘刚的赠与,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任何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既然周达明明确表示不愿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其真实的意愿是将受赠的房屋产权份额归还给母亲刘刚,加之目前房屋在王建国与周达明之间也未析产确认各自份额,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可据此认定系争房屋仍属王建国与刘刚二人共同共有。
鉴于目前王建国与刘刚业已离婚,故二人对系争房屋已丧失了共有基础,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王建国及刘刚均有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刘刚以目前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为由不同意王建国房屋分割的请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