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律师认为: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多为情侣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委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之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由此可见,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该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因为共有人并没有产生家庭关系,所以应该属于按份共有,而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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