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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能否退还定金?

发布日期:2023-04-16 09:00:35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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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21)辽0211民初1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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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0日,案外人崔某(系郭某母亲)代郭某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XX项目认购书》,并当日向被告交纳了定金人民币1万元。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务信息卡》载明,置业顾问向郭某介绍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内容,郭某母亲签字确认。该认购书签订后,双方针对房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交房日期、室外造型梁及违约金等问题产生争议。郭某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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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郭某要求返还1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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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郭某与被告签订的《XX项目认购书》系独立的合同,是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双方均应按照《项目认购书》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本案中,经被告发函催告后,原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未按照约定日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原告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至于双方未就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年限、交房日期及违约金、清除室外造型梁等条款达成合意,进而导致未按期签约。首先,原告在《认购合同书》、《看房信息服务卡》中均签字确认对房屋状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充分了解并接受,且承诺不因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而拒绝购买房屋;其次,案涉房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交房日期及室外造型梁等,涉及到大宗土地出让的客观因素、项目建设施工周期以及房地产设计规划等问题,并非由原、被告双方所决定,原告提出的条款修改意见已超出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及订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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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1)辽02民终8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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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日,孙某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 同日孙某支付定金20,000元、首期房款184,893元。2020年6月14日,孙某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其中部分款项不认可,询问能否对其作出修改或双方协商,房地产公司告知不能修改。双方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2020年8月房地产公司向孙某发送律师函后,将房屋出售于他人。孙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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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返还房款并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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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双方系在签订《认购书》后在准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办证时间、违约金、贷款买受人承诺等合同内容产生较大争议,且双方对相关合同条款的变更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房地产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孙某不能修改合同条款,孙某亦表示不能接受该格式合同条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双方未能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未能订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房地产公司应向孙某返还定金20,000元、首期房款184,893元。房地产公司在孙某不能接受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经过合理的催告,将房屋另售他人并不构成违约,故不支持孙某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及关于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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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裁判观点



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形成预约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并签订本约合同。因双方系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地位及权利义务应平等及对等;购买涉案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在房屋买卖合同文本由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情况下,王某作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享有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修改的权利;即便如房地产公司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已公示且王某对合同相关条款已明知,亦不能剥夺王某的该项合法权利。本案中,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对合同部分条款持有异议,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修改,最终致使双方未签订本约合同。在此情况下,未签订本约合同的责任并不能归责于王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将100万元认购定金返还王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850号】



律师提醒



签署认购书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如购房者未百分之百确定要购买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署认购书。

如确需签署认购书的,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特别是违约条款和提示条款。若发现认购书中有特别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修改,如开发商拒绝修改的,购房者可拒绝签署。如购房者本来从未见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但认购书却说购房者已经清楚并完全接受这些合同条款内容的,购房者最好不要在认购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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