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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12-14 09:24:44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原告:付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金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视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归原告付某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不动产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8月18日在郓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9月14日在岱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商品房一套,坐落于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产权及房内所有物品归原告所有。现郓城县房产局要求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于2022年9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商品房一套,座落在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产权证未办理)产权及房内所有物品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债务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购房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8月1日,原告与山东世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菏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得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幢1单元602室房屋。另,根据郓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显示,该房屋权利人为付某、金某,无查封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9月14日协议登记离婚,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该离婚协议在岱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备案,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要求认定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归原告付某所有,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付某办理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御龙湾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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