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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

发布日期:2024-06-05 08:31:52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军人生活的特点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那受到保护的军婚是否会让婚姻本身成为自由的羁绊?李拥军在《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中讲到“目前我国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实际上是革命年代立法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一种继续。它通过限制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实现对军人利益保护,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有悖于现代法律精神,又导致了婚姻双方权利义务补偿的错位和利益分配的不公,因此,必须本着务实的态度对现有的军婚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这也是法学家对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规定的不同声音。而有的学者仍认为,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正常婚姻所应拥有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实施军婚保护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从法律的角度对军人承担国防义务、为国家作奉献所进行的一种补偿形式,但由于这一制度割裂了利益享有者与义务补偿者之间的统一,导致了其在婚姻权利资源的分配上明显不公。法律在立法上为了实现利益平衡,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总体应是一一对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军人配偶同作为付出义务的一方,反而被限制离婚权利。《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本来旨在保护军人一方的利益,但因为它加重了军人配偶的负担,反而使有的人对军婚望而却步,结果增加了军人寻觅理想伴侣的难度。实务中,虽然大部分军人都是善良正义的,但也有人存在性格缺陷,利用本条向对方提出一些无理要求的情况。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来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稳定现役军人的婚姻不是最优方案,怎样良好地实现现役军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科学化理念来构建有利于实现现役军人婚姻稳定的制度和政策。

首先,健全法律法规对军属的权益保障。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落地,从现实意义上提高现役军人及配偶的社会地位,使非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得到保障并提高其荣誉感。国家在实现动态且长效的物质保障的同时,加强对军人军属的关爱及军人婚恋观的正确舆论导向。如某军区开通小红书“爱我人民爱我军”,其中发布的一些军人婚恋内容和婚后待遇,让大家更多了解军人及军属的生活状态,减少一些顾虑,吸引很多爱军男/女生纷纷留言。有的地区成立现役军人家庭关爱中心,把对军人及军属的尊崇感传递到全社会,形成良性循环、闭合回路。有的地区成立拥军优待联盟,现役军人军属享受联盟单位提供的涵盖餐饮、住宿、娱乐、医疗和生活服务等多项内容的优惠服务。

其次,加强对现役军人婚恋家庭观的教育。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中要弱化军人的特殊身份,军人自己不能将其职业作为其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而应树立平等的观念,需明白国家在保护军人婚姻方面的特别规定仅仅是对军人婚姻遭到破坏后的一种补救,而不是给予军人的特权。军队应加强对军人的道德培养和作风监督,切实保障家属利益,维护军婚稳定;当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告知用法律强制维系婚姻关系是无益的;军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同时,要尽可能的照顾好自己的小家,不断提高经营婚姻的能力,在习惯对方付出的同时更要懂得感恩和关爱,双方携手并进。
婚姻乃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伦理意义的爱的结合,是家庭的基础。军人的婚姻家庭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和幸福,而且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当你下定决心要同军人共度一生,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一路走来靠的是相互理解和包容,需要更多的承担和体谅军人为履行职责而不得不与其聚少离多的现实状况。最后想对喜欢军人并愿意与其走进婚姻殿堂的人说,军婚不易,右手敬礼,左手牵你,不负祖国不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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