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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22-01-30 11:29:58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1,男,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贠某,男,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原审被告:孙某2,女,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上诉人孙某1因与被上诉人贠某、原审被告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1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贠某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贠某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2019年3月,贠某儿子贠永强与孙某2在新疆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琐事无故殴打孙某2头部,事后对孙某2不理不睬,导致孙某2精神分裂,现在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20年5月25日贠某一家人哄骗、威胁孙某2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将孙某2送回娘家。孙某1收取的彩礼一部分用于孙某2结婚时陪嫁支出,剩下的彩礼全部用于治疗孙某2的疾病,现在再没有多余的钱来退还彩礼。
贠某辩称,孙某1陈述不属实,贠某儿子贠永强没有殴打孙某2。孙某2头上的伤是其小时候从树上摔下来导致的。孙某2婚后怀孕,因为胎儿畸形做了流产手术。但是,家里已经给孙某2看好了病。然而,从那之后孙某2一直穿得多,家里人还以为她怕冷。直到双方到新疆后才发现孙某2不合适,夏季高温时还用电热毯,带着棉手套。孙某2从新疆回来后,不在床上睡觉,手里还拿着剪刀。贠某没办法才打电话让孙某1将女儿带回去。贠永强与孙某2离婚后,孙某2还经常来贠某家闹事。贠某坚持要求退还彩礼。
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孙某1、孙某2返还贠某婚约财产1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1、孙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3月,贠某之子贠永强与孙某1之女孙某2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7年1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2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贠永强与孙某2订婚后,孙某1收取贠某彩礼款98000元,衣服钱6000元。孙某1和孙某2也收到过贠某家其他钱物。2020年5月25日,贠永强与孙某2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双方离婚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孙某1以孙某2与贠永强成立婚姻关系为由收取贠永强的“彩礼”、“衣服款”属于彩礼的范畴。现孙某2与贠永强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贠某请求孙某1返还索取的彩礼款,依法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给付一定的财物属于长期发展中形成的社会风俗。对于返还彩礼案件,应参照当地风俗、双方子女同居时间、已有案件的裁判尺度及本案已查明的案情,综合考虑酌情返还。彩礼的返还时间因素,应以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为准,故对孙某1收取贠某彩礼98000元、衣服钱6000元,酌定予以返还。关于贠某诉请的其他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且属赠予,故孙某1、孙某2不予返还。关于孙某1、孙某2提出的给付贠永强的钱财等,因贠某、孙某1、孙某2互有赠予,应不予扣除。关于孙某2的陪嫁物品,是否应当从退还彩礼款中扣除问题,因孙某2没有提起明确反诉请求且属孙某2与贠永强解决婚姻关系之间的问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孙某2也可另案主张。关于孙某1、孙某2提出的涉及婚约财产纠纷以外的答辩意见,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故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1返还贠某31200元;二、驳回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贠某负担921元,孙某1负担395元。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问题。孙某1于孙某2婚前收取彩礼98000元,衣服款6000元,数额较大,应予返还。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问题,应当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类案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孙某2与贠永强共同生活不足三年半时间。但是,孙某2婚后怀孕、流产,应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的比例,孙某1应返还彩礼20000元为宜。一审法院仅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考虑孙某2怀孕的情况,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偏高,本院予以纠正。孙某1主张孙某2被贠永强打伤后导致精神分裂,要求将孙某2治愈。其主张与本案婚约财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孙某1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
二、孙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贠某彩礼20000元;
三、驳回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贠某负担1052元,孙某1负担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孙某1负担237元,贠某负担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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