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孩子现年仅半岁,仍在哺乳期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本案双方婚生孩子,尚在哺乳期内,蔡某未能举证证明梁某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孩子应由母亲梁某抚养为宜。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原审原告系母亲,其在分娩后1年内起诉离婚,就属于此种情形。
上一篇:独身只身人士能不能收养孩子
下一篇: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